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勝賢 被告 詹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審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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