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王柏竣 (原名 王泊竣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被告 王裕霖
惠福企業社即 余惠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嗣已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117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