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固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受刑人具狀陳述之意見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犯罪日期109年9月27日①109年9月27日②109年9月30日③109年9月30日①109年9月27日②109年9月27日③109年9月27日④10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5日至28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66號、111年度偵字第50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3、334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3、334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金簡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5日111年12月26日111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金簡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7日112年2月7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541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21號(編號5、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21號(編號5、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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