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 陳春華
鄭夙雅 王伯群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12工場866)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英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王伯群現因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12工場866)執行中,為進行本件訴訟而有提解到庭之必要,爰定期命原告應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3,53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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