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1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基金│20-D0-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