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76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陳思翰

廖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6,926元

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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