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76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陳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6,926元
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