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馮建龍 被告 周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彭建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馮建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