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湛喻晴湛桂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有發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29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0,5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0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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