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桂冬 、 曾美 、 謝文昌 、 謝文欽 、 謝文煌 、謝淑錦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