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李三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濬谹 │林口區農會│105年10月25日│100,000元│L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