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陳全俤 被告東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國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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