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劉鎧瑋
被上訴人 劉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奇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劉鎧瑋
被上訴人 劉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