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劉鎧瑋

被上訴人 劉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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