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浡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
法官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