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告江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被告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孟欣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395元(計算式:34,700,001元÷總面積486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占有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428,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