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亦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亦翔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以│月。(共4次)│(共2次)│月。(共3次)│(共8次)│││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2年1││有期徒刑3年8│有期徒刑4月。│││算1日。(共5│月。(共2次)││月。│(共2次)│││次)│有期徒刑2年3││有期徒刑3年6│││││月。(共2次)││月。(共3次)││├────────┼───────┼───────┼───────┼───────┼───────┤│犯罪日期│107年7月6日│106年12月9日│106年12月5日│106年3月3日│107年1月20日│││107年7月15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30日│前1至2星期內│107年1月29日│││107年8月8日│106年11月29日││之某日(共7次│107年1月7日│││107年8月15日│106年11月27日││)│107年1月26日│││107年9月28日│106年12月8日│││107年1月26日││││106年12月24日│││107年1月28日││││106年12月25日│││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1日│││107年1月中旬│││││││某日107年1月│││││││下旬某日107年│││││││1月24日│├───┬────┼───────┼───────┼───────┼───────┼───────┤││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11號│61號│61號│76號│76號││││108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111號│61號│61號│76號│76號││││108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8月7日│108年8月7日│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所示│附表編號2所示│附表編號3所示│附表編號4所示│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經原判決│案件,經原判決│案件,經原判決│案件,經原判決│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刑3年確定。│刑5月確定。│刑4年5月確定│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