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温芳良 代理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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