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柏維 被告 江易達
江季叡 訴訟代理人 江易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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