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9號債權人 吳加祿 債務人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借款契約書影本觀之,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係另一公司即奈創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權人主張第三人 楊智祥 同時為奈創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借款契約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借款契約係楊智祥以奈創國際控股公司代表人名義所立,而非以債務人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借款,借款人實為奈創國際控股公司,且該二法人縱使法定代理人為同一自然人,於法律上尚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既非契約借款人,則債務人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不負清償借款之責任,債權人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