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救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家境清寒,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借據、本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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