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告 吳垂廷
訴訟代理人 許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告 吳垂廷
訴訟代理人 許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