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小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4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告 楊子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8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洪自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4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偉民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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