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原告 黃久耘 被告 胡尚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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