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陳鵬宇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 蔡枝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7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916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上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上午4時22分許,行經該路段與忠明南路之交岔路口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撞擊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致原告因此受有第三及第四頸椎中心脊髓症候群、頸部及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且車輛受損,爰請求被告賠償:①車輛損害3萬
660元、②雞蛋損失2萬5200元、③看護費用2萬4000元、④醫療費用20萬元、⑤營業上損失12萬元、⑥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89萬9860元,扣除汽車強制責任險已給付
5萬697元,共84萬9163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枝育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業於109年11月10日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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