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鄭俊安 兼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被告 曾郁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曾郁瑄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7年9月14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及請求移民事庭狀在卷 可佐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另依首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