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蘇登枝
蘇賴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住所在高雄市○○區○○街○○號,有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