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李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