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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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向碧霞 輔助人 黃坤志 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 律師被告 黃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4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