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瑋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瑋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316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13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含包裝容器)│││├──┼────────┼──────┼─────────┤│1│檢品編號:│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B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院108年4月16日草│││驗前淨重:││療鑑字第0000000000│││0.1635公克││號鑑驗書、臺中地檢│││驗餘淨重:││署108年度安保字第│││0.1621公克││520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