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力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力豪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葛力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渠 被訴傷害部分另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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