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港好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茜沄上列聲請人與 曾進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進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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