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43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64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條、第20條或第27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規
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前開二規範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有何違反
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稱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
意旨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
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