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10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被告 林俊誼 住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所涉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與江南街口,均非屬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