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81號聲請人 蕭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杰群室內裝修│玉山商業│105年3月15日│300,000元│0000000│││設計工程有限│銀行東門││││││公司 劉東澍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