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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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59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瑄 (原名: 林雅鈴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93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22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暫先繳納裁判費12,2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