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侑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侑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侑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於107年6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6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院分別以⑴105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及⑵106年度審易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⑶
106年度聲字第3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⑷10
6年度簡字第5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6年度審易字第3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⑷、⑸所示案件,經本院以⑹107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25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⑶、⑹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