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即原告 磊登 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健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