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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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離婚起訴狀之泰國文譯文及繕本。
二、被告之泰國地址。
三、應送達被告之民國97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的泰國文譯文及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