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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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劉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料、股東名冊及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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