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世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世文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建號14683、14684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相對人
二、林世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葳莉有限公司、博鰲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