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逾六個月以上者不再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