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張正忠 被上訴人 吳仙旺
吳侑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函穎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之臺南市○○區○○街000號住所,與上訴人之臺南市○○區○○街000號住所相鄰,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7月起至108年5月29日間陸續在晚上睡眠時段發出敲擊聲響,嚴重影響上訴人之睡眠。嗣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要求在晚上10點後不要再發出敲擊聲,否則要提告後,被上訴人就未再發出敲擊聲。詎被上訴人自108年9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間又繼續發出敲擊聲,影響上訴人睡眠,上訴人因睡眠不足導致免疫力下降,上訴人之肝臟、心臟、腎臟都出現問題。上訴人曾於108年1月26日請警察處理,被上訴人向警察表示敲擊聲是其外孫女及女兒發出的聲響。上訴人曾於108年12月7日請警察處理,被上訴人向警察承認敲擊聲是由他們家人發出。被上訴人製造敲擊聲響之行為,侵害上訴人之身體健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
(二)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於原審抗辯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略以:
(一)兩造居住之房屋為連棟式住宅共有4戶,上訴人之房屋右側另與公寓住宅相鄰,因上訴人另一邊還有四戶人家,上訴人說的機器聲、撞擊聲、水聲都不能證明是由被上訴人住家發出的。被上訴人的洗衣機放在陽台外面,門都會關起來,且有女兒牆,被上訴人都是在白天洗衣服,上訴人左側四戶公寓的洗衣時間就不一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住家傳出洗澡水聲,惟被上訴人住家管線與牆面本體均由建商規劃建造,並無變更,此為連棟住宅共同問題,並非被上訴人故意造成。另上訴人提出之醫療證明,無法證明係由噪音環境所造成之情事。上訴人提出之光碟雜訊很多,上訴人的錄音器材是放在他家,上訴人稱那些噪音跟他家電視機聲音距離很近,無法證明是被上訴人住家的聲音,且環保局所謂噪音的標準是晚上10點後,且持續性80分貝以上的聲音才算是噪音,被上訴人住家並無噪音。故上訴人無法證明噪音係被上訴人所造成,上訴人之主張為無理由。
(二)上訴人所提出的醫療證明中,並無醫生診斷開立為噪音環境影響所造成之病由,何來損害?且被上訴人無刻意或非刻意造成噪音,上訴人的身體狀況是上訴人自己本身的問題,與本案無關。上訴人於109年1月7日調解程序中,與調解委員提及被上訴人戶籍上的隱私,用個人隱私在調解室中言語攻擊、挑釁被上訴人,造成被上訴人傷害,上訴人在108年12月24日與109年1月4日的書狀中,提及被上訴人的生活起居作息、訪客出入狀況,監視被上訴人,這些都並非與被上訴人是否傳出噪音相關,上訴人更在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11日在家門口特地等候被上訴人甲○○出門時大聲咆嘯、騷擾被上訴人,此舉讓被上訴人身心害怕,並嚴重侵害被上訴人基本人權。
(三)並聲明:⒈上訴駁回。
⒉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一)不爭執事項:⒈上訴人住處為臺南市○○區○○街000號,被上訴人之住處為臺
南市○○區○○街000號,兩造住處相鄰;上訴人之住處房屋右側尚與其他公寓相鄰。
⒉上訴人主張其經檢查後,發現肝臟、心臟、腎臟均有問題
,並提出忠群診所107年5月5日、108年8月1日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單、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2年7月18日、106年5月26日、107年4月24日、108年1月24日檢查報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6年11月7日超音波導引下抽取術檢查報告、 顏大翔 內科診所104年5月29日X光檢查報告供參。
(新簡字卷第21-29、43-51頁)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9年5月2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271546號函檢送110報案紀錄單3份,內容約略如下:
⑴案號Z00000000000000之報案紀錄單:
①案件項目:妨害安寧。
②案發地點:臺南市○○區○○街000號。
③報案人:乙○○。
④報案時間:108年10月18日23:33:39。
⑤分局回報說明:[初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蕭嘉
興2019/10/18-23:36:33:永康所 沈思綺 、 莊文斌 前往查處。[續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蕭嘉興 2019/10/1823:40:29:永康所沈思綺、莊文斌回報到達現場,無須警力支援。[結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蕭嘉興2019/10/19-02:42:26:到場查處,報案人(乙○○、Z000000000、0000000000)稱隔壁住家因持續發出敲打聲,警方到場未發現有任何聲響,故告知報案人相關權益,並可自行錄音錄影舉證。
⑵案號Z00000000000000之報案紀錄單:
①案件項目:警力派遣。
②案發地點:臺南市○○區○○街000號。
③報案人:乙○○。
④報案時間:108年12月6日22:43:30。
⑤分局回報說明:[初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吳國
維2019/12/06-22:46:05:永康所 陳柏宇 、 楊宗育 前往查處。[續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吳國维 2019/12/06-22:50:34:永康所陳柏宇、楊宗育回報到達現場,無須警力支援。[結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余江宏 2019/12/07-21:19:51:報案人稱家中有噪音,警方到場與報案人未聆聽到有噪音,報案人稱已至法院提告,不需警方處理。
⑶案號Z00000000000000之報案紀錄單:
①案件項目:妨害安寧。
②案發地點:臺南市○○區○○街000號。
③報案人:乙○○。
④報案時間:108年12月7日20:09:32。
⑤分局回報說明:[初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陳進
寬2019/12/07-20:11:50:永康所 林宥廷 、沈思綺前往查處。[續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陳進寬 2019/12/07-20:14:37:永康所林宥廷、沈思綺回報到達現場,無須警力支援。[結報]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余江宏2019/12/07-21:23:37:報案人稱家中常有敲東西的噪音,警方到場與報案人聆聽未發現有聲音,報案人稱自行處理。
(簡上卷第61-68頁)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9年9月25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
090502185號函檢送警員陳柏宇職務報告,其報告內容載明:「㈠(職警員陳柏宇為108年12月7日該時段到場處理員警,到場處理與報案人至該住家3樓,皆未聽見報案人現場所稱之聲音。㈡經詢問本所同仁皆無印象有上訴人乙○○於108年1月26日至本所報案。」(簡上字卷第117-120頁)⒌本院勘驗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錄音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
表一、二所示。(新簡字卷第15頁)
(二)爭執事項: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6年7月起至108年5月29日間陸續
在晚上發出敲擊聲響,是否有理?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造敲擊聲響之行為,侵害上訴人之
身體健康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300,000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查:⒈上訴人主張上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
張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就此,上訴人提出錄音光碟、忠群診所檢查報告單、成大醫院檢查報告、奇美醫院檢查報告、顏大翔內科診所檢查報告為證(新簡字卷第15、21-29、43-51頁)。上訴人固提出前揭檢查報告,並執以主張其於被上訴人製造噪音期間,肝臟、心臟、腎臟都出現問題,且其本已有甲狀腺腫大、鈣化現象、肝臟纖維化、肝臟腫大等病症云云。而上開檢查報告雖確為上訴人經醫院、診所檢查、檢驗後之醫學報告結果,惟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影響因素繁多,且有不確定性,上訴人經檢查所得上開報告結果,其肇因或影響因素究竟為何?無從自其提舉之證獲知。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之製造噪音,造成、惡化其前揭病症云云,僅為其單方面之主張,其證據證明力尚屬薄弱,難以據而認定其前開症狀與本件訴訟爭點之關聯性。
⒉另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準備程序時,勘驗上訴人提出之上開
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一、二所示。上訴人稱其將手機放在與被上訴人住處共同壁旁所錄得,被上訴人則爭執該等聲音是否係出自被上訴人家中(簡上字卷第106頁)。依勘驗結果雖可知上訴人藉由錄音而錄得其鄰居發出之聲音、聲響,然勘驗結果確實無法確切判斷其錄音設備放置地點及所得聲音之來源。乃兩造係居住在公寓大廈之中(不爭執事項第1點),非僅有兩造居住該處,仍有其他相鄰之戶。因此,勘驗所得附表一、二所示之聲音,是否全部、一部係由被上訴人住處中所發出,難以判知。再者,上訴人雖錄得前揭聲響,但其聲音大小、分貝數均無從自其錄音所得資料獲知。是由上開勘驗所得,實難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製造聲響而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事。至上訴人稱其有報警處理乙節,觀諸不爭執事項第3、4點所示之警員到場處理情形,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主張之聲響確實存在,或係由被上訴人製造聲響而致影響上訴人居住安寧等情。是此部分事證,亦不能證立被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
⒊進言之,每個人對於聲音大小之接受度均不相同,實無法因
個人間對於聲音之主觀接受度而逕以侵權行為繩之;況人類之生活本具群居性之特徵,都市聚落尤然,有建築物密集而立之特性,建築物之間往往間隔狹小或距離甚近,難以期待有足夠之空間保持個別房屋之絕對安寧性。而兩造居住之臺南市永康區,人口達235,327人,戶數達87,853戶(截至110年7月),乃臺南市人口最多之行政區,亦是雲嘉南地區人口最多的鄉鎮市區,其人口居住之密集程度(依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統計資料,其人口密度在臺南市排名第5),無待多言;在此環境下,任何人無可避免均可能聽聞他人房屋內之聲音、聲響情形,因此,在一定程度內相為容忍彼此,亦為必要;此由民法第793條但書中,關於氣響侵入的輕微、相當的容許規範,亦可知其旨(實則,基本人權,本建立在權利主體間之相互尊重與容忍,始可能成之;此由憲法第23條規範意旨,亦可概悉其髓)。執此,噪音、聲響之侵權行為,仍應求諸一客觀標準,始得用以判斷是否構成侵害人格權,否則,即易形成繫諸個人主觀感受而動輒陷入不法侵權之境地,以致人格權之保障反因相互間踩踏而難以存在,此亦為法律作為客觀規範存在的價值之一。上訴人所提前證,至多僅能說明兩造間在生活上有聲響聽聞之情事,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故意、過失製造噪音而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事實,難以此認定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成立。
⒋綜上,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其主張之上述不
法侵權行為,是其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及其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主張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陳谷鴻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一:
12月3日光碟文件檔案名稱:晚上敲擊聲錄音檔編號錄音檔名稱原告(即上訴人)主張及勘驗內容1聲音9.3gpp原告主張:107年11月15日,晚8點58開始錄音聲音9的第0-30秒。(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9的第0-30秒。勘驗結果:第1-14秒為原告走路聲。第15秒有啪一聲。第17秒有啪一聲。第21-22秒有卡一聲。2聲音11.3gpp原告主張:107年11月17日,晚11:28開始錄音,聲音11的第2分54秒、3分57秒、4分8秒。(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11的第2分54秒、3分57秒、4分8秒。勘驗結果:第2分53-54秒有啪一聲(微弱)。第3分57-58秒有啪一聲(微弱)。第4分7-8秒有啪一聲(微弱)。3聲音19.3gpp原告主張:107年11月27日,晚11:20開始錄音,聲音19的第15秒、第38秒、1分18秒。(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19的第15秒、第38秒、1分18秒。勘驗結果:第15秒有類似椅子磨擦地板聲一聲。第38秒有類似椅子磨擦地板聲一聲。第1分18秒有啪一聲。4聲音23.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12日,晚10:33開始錄音,聲音23的第6分30秒至7分。(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23的第6分30秒至7分。勘驗結果:第6分32-34秒有磨擦聲兩聲。第6分36-38秒有磨擦聲兩聲。第6分40秒有啪一聲。第6分42秒有啪一聲。5聲音22.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12日,晚10:25開始錄音(共錄7分18秒),聲音22的第4分19-27秒、第6分30秒、第7分10秒。(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22的第4分19-27秒、第6分30秒、第7分10秒。勘驗結果:第4分19秒有啪一聲。第4分23-25秒有喀拉一聲。第4分27-28秒有噗噗兩聲。第6分30秒無聲。第7分10-11秒有卡卡卡三聲。6聲音24.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15日,晚12點開始錄,聲音24的4分17秒、5分38秒、5分58秒(很明顯)、6分24秒(明顯)。(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24的4分17秒、5分38秒、5分58秒、6分24秒。勘驗結果:第4分17秒有啪一聲。第5分37秒有啪一聲。第5分58-59秒有啪三聲。第6分23-24秒有喀拉兩聲。7聲音27.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24日,晚9點8分開始錄,聲音27的12分22秒、21分13-26秒。(新簡字卷第31頁)勘驗內容:聲音27的12分22秒、21分13-26秒。勘驗結果:第12分21-22秒有喀拉兩聲。第21分13秒有喀拉一聲。第21分25-26秒有喀拉兩聲。第21分15-24秒應為原告發出的聲音。8聲音30.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25日,晚8點43分開始錄,聲音30第38分38秒、第38分41秒共2聲。(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30第38分38秒、第38分41秒。勘驗結果:第38分38秒有啪一聲。第38分41秒有啪一聲。9聲音34.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28日,晚10點44分開始錄,聲音34第9分8秒、9分16秒。(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34第9分8秒、9分16秒。勘驗結果:第9分8秒有卡一聲。第9分15-16秒有喀拉兩聲。10聲音35.3gpp原告主張:108年1月29日,凌晨1點2分開始錄,聲音35第19分20秒(明顯)、19分45-58秒很明顯。(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35第19分20秒、19分45-58秒勘驗結果:第19分21秒有扣一聲。第19分48秒有啪一聲。第19分53秒有啪一聲。第19分55秒有喀拉一聲。11聲音40.3gpp原告主張:108年2月2日,晚11點1分開始錄,聲音40第14分7秒,碰一聲明顯。(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40第14分7秒。勘驗結果:第14分7秒有啪一聲。12聲音41.3gpp原告主張:108年2月2日,晚11點18分開始錄,聲音41第1分7秒、12分23秒。(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41第1分7秒、12分23秒。勘驗結果:第1分7秒有啪一聲。第12分23秒有卡一聲。13聲音42.3gpp原告主張:108年2月13日,晚7點47分開始錄,聲音42第8秒,只有此段聲音是在2樓客廳錄音。(新簡字卷第32頁)勘驗內容:聲音42第8秒。勘驗結果:第8-10秒有喀拉一聲(類似物品掉落聲音)。14聲音43.3gpp原告主張:108年3月27日,晚11點5分開始錄,聲音43第3分6-10秒、第4分6秒。(新簡字卷第33頁)勘驗內容:聲音43第3分6-10秒、第4分6秒。勘驗結果:第3分6秒有喀拉一聲。第3分9秒有喀拉一聲。第4分6秒有啪一聲。15聲音44.3gpp原告主張:108年5月29日,晚11點43分開始錄,聲音44第1分39-45秒、41分4秒(很明顯)、41分34秒、41分53秒。(新簡字卷第33頁)勘驗內容:聲音44第1分39-45秒、41分4秒、41分34秒、41分53秒。勘驗結果:第1分39秒有啪一聲。第1分44-45秒有喀拉兩聲。第41分4秒有咚一聲。第41分34秒有啪一聲。第41分53秒有啪一聲。16聲音62.3gpp原告主張:108年10月18日,晚9點44分開始錄,聲音62第29秒、第2分7-11秒、第2分49秒、第3分59秒、1小時3分5秒(非常明顯)、1小時3分43秒、1小時4分4秒(明顯)。(新簡字卷第35頁)勘驗內容:聲音62第29秒、第2分7-11秒、第2分49秒、第3分59秒、1小時3分5秒、1小時3分43秒、1小時4分4秒。勘驗結果:第29秒有喀拉兩聲。第2分6-7秒有啪兩聲。第2分9-10秒有啪兩聲。第2分49秒有啪一聲。第3分59秒有啪一聲。第1小時3分5秒有啪一聲(較大聲)第1小時3分43秒有卡一聲。第1小時4分3秒有啪一聲。17聲音64.3gpp原告主張:108年10月18日,晚10點52分開始錄,聲音64第9分28秒(明顯)、第9分35秒(明顯)、第11分9秒(明顯)、第28分58秒(明顯)、第39分15秒(明顯)、第40分18秒(明顯)、第40分32秒(明顯)、第45分13秒、第45分36秒。(新簡字卷第35頁)勘驗內容:聲音64第9分28秒、第9分35秒、第11分9秒、第28分58秒、第39分15秒、第40分18秒、第40分32秒、第45分13秒、第45分36秒。勘驗結果:第9分28秒有啪一聲。第9分35秒有啪一聲。第11分9秒有卡一聲。第28分58秒有啪三聲。第39分15秒有卡一聲。第40分18秒有啪一聲。第40分32秒有卡一聲。第45分13秒有啪一聲。第45分36秒有咚一聲。18聲音65.3gpp原告主張:108年10月18日,晚11點55分開始(此時警察走了,錄到第58分後我到4樓睡),聲音65第5分50秒(非常明顯)、第43分54秒(明顯)、第48分21秒、第58分42秒(非常明顯)(新簡字卷第35頁)勘驗內容:聲音65第5分50秒、第43分54秒、第48分21秒、第58分42秒。勘驗結果:第5分50秒有卡一聲。第43分53秒有卡一聲。第48分21秒有啪一聲。第58分42秒有啪一聲(比較大聲)。19聲音82.3gpp原告主張:108年11月7日(四)晚上10點8分開始錄音,聲音82第4分7-13秒、第4分25秒、第8分5秒、第8分24秒、第8分30秒、第12分0-4秒、第12分13秒。(新簡字卷第37頁)勘驗內容:聲音82第4分7-13秒、第4分25秒、第8分5秒、第8分24秒、第8分30秒、第12分0-4秒、第12分13秒。勘驗結果:第4分11-12秒有喀拉一聲。第4分24秒有啪一聲。第8分4秒有啪一聲。第8分23秒有咚一聲。第8分30秒無聲。第12分0-4秒有喀拉、啪共五聲。20聲音83.3gpp原告主張:108年11月7日(四)晚上10點22分開始錄音,聲音83的第4分16秒、第4分22-28秒、第6分49秒、第15分11秒、第15分15秒(明顯)。(新簡字卷第37頁)勘驗內容:聲音83的第4分16秒、第4分22-28秒、第6分49秒、第15分11秒、第15分15秒。勘驗結果:第4分16秒有啪一聲。第4分26-28秒有啪兩聲。第6分48秒有啪一聲。第15分11秒有咚一聲。第15分15秒有咚一聲。21聲音86.3gpp原告主張:108年11月13日(三)晚上9點28分開始錄音,聲音86的第10分55秒(大大)、第11分8秒、第30分30秒、第31分23秒(大聲)、第1小時42分52秒(這時候約晚上11點15分可聽到洗澡聲,但錄不到洗澡聲,有錄到2聲敲擊聲)(新簡字卷第39頁)勘驗內容:聲音86的第10分55秒、第11分8秒、第30分30秒、第31分23秒、第1小時42分52秒。勘驗結果:第10分55秒有喀叱一聲。第11分7-8秒有喀拉一聲。第30分29-30秒有咚一聲。第31分23秒有咚一聲(微弱)。第1小時42分51-52秒有啪一聲。附表二:
12月25日光碟編號錄音檔名稱原告(即上訴人)主張及勘驗內容1聲音108.3gpp原告主張:108年12月7日(六)晚上7點27分開始錄音,聲音108(只有此段是在2樓客廳所錄)第8分0秒(明顯)、第9分20秒(明顯)、第9分37秒(明顯)、第11分11秒(明顯)、第16分24秒(明顯)、第21分39秒(明顯)。(新簡字卷第97頁)勘驗內容:聲音108第8分0秒、第9分20秒、第9分37秒、第11分11秒、第16分24秒、第21分39秒。勘驗結果:第8分0秒有咚一聲(夾雜電視聲)第9分18-19秒有咚一聲(夾雜電視聲)第9分37秒有咚一聲(夾雜電視聲)第11分11秒有咚一聲(夾雜電視聲)第16分24秒有啪一聲(夾雜電視聲)第21分39秒有咚一聲(夾雜電視聲)2聲音110.3gpp原告主張:108年12月7日(六)晚上10點35分開始錄音,聲音110的第2分40秒至3分13秒、第2分45秒、第3分50秒、第3分52秒、第5分9秒、第19分17-18秒、第40分47秒、第44分5秒、第44分54-58秒、第48分41秒(明顯清脆聲)、第48分45秒(明顯清脆聲)、第50分44秒(明顯清脆聲)、第50分58秒(明顯清脆聲)、第52分0秒(明顯低沉扣一聲)、第1小時13分17秒、第1小時22分50秒至24分50秒(連續ㄣㄣㄣ聲)、第1小時34分58秒至37分0秒(連續ㄣㄣㄣ聲)、第1小時35分31秒(清脆聲)、第1小時36分55秒(清脆)、第1小時37分48秒(清脆)、第1小時44分31秒(碰一聲)、第1小時47分5秒至49分6秒(ㄣㄣㄣ聲)、第1小時48分1秒(扣一聲)、第1小時50分5秒(清脆聲)(新簡字卷第97-99頁)勘驗內容:聲音110的第2分40秒至3分13秒、第2分45秒、第3分50秒、第3分52秒、第5分9秒、第19分17-18秒、第40分47秒、第44分5秒、第44分54-58秒、第48分41秒、第48分45秒、第50分44秒、第50分58秒、第52分0秒、第1小時13分17秒、第1小時22分50秒至24分50秒、第1小時34分58秒至37分0秒、第1小時35分31秒、第1小時36分55秒、第1小時37分48秒、第1小時時47分5秒至49分6秒、第1小時48分1秒、第1小時50分5秒。勘驗結果:第2分40-45秒有水聲及鍋器碰撞聲。第2分49秒至第3分13秒有窸窣聲。第3分49-50秒有扣一聲。第3分51-52秒有刮一聲。第5分8-9秒有啪一聲。第19分17-18秒有啪一聲(微弱)第40分47秒有卡一聲。第44分5秒有咚一聲。第44分54-58秒有窸窣聲(微弱)第48分41秒有啪一聲。第48分45秒有咚一聲(比較大聲)第50分44秒有啪一聲。第50分57-58秒有啪一聲。第52分0秒有碰一聲(微弱)。第1小時13分17秒有窸窣一聲(微弱)。第1小時22分50秒至24分50秒持續的機器運轉聲(類似洗衣機運轉,夾雜啪一聲)。第1小時34分58秒至37分0秒持續的機器運轉聲(類似洗衣機運轉,夾雜啪兩聲)。第1小時37分47-48秒有啪一聲。第1小時時47分5秒至49分6秒持續的機器運轉聲(類似洗衣機運轉,夾雜啪一聲)。第1小時50分3-4秒有啪一聲。3聲音111.3gpp原告主張:108年12月13日(五)晚上11點27分開始錄,聲音111的第12分43秒。(新簡字卷第101頁)勘驗內容:聲音111的第12分43秒。勘驗結果:第12分42-43秒有扣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