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欣霓 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