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歆受刑人即被告曾子書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新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108年度執字第4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歆因受刑人即被告曾子書(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1月21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所犯前開詐欺案件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已發布通緝在案,且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緝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