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洪正榮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茂林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將原告所有坐落屏
東縣○○鎮○○段○○○○號土地上編號A面積22.28平方公尺、
編號B1面積2.86平方公尺、編號B2面積0.15平方公尺、編號C面
積41.8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查原告109
年起訴時上開土地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
幣(下同)4,0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8,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22.28㎡+2.86㎡+0.15㎡+41.8
6㎡)=26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880元後,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
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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