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簡枝才
簡子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林忠熙 律師被告 羅瑞生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1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坐落宜蘭縣○○市○○段○○○○○○○○○○○○號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18,600元/㎡(公告土地現值)×784㎡(土地面積)X原告請求移轉土地之應有部分1/4=3,645,600元,加計其上同段183建號房屋稅課稅現值:1,102,000X原告請求移轉房屋之應有部分1/4=275,500,總計3,9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