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林振川
林聖峯 原告與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供本院據以核定原告應繳之裁判費額,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再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顯係無意藉由本院所給與之補正程序,以除去其起訴不合法之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