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