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請人 翁國展 即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00年8月31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42148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翁國展為清算人,是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1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鴻富機械有限公司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鴻富機械有限公司審查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