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啟卓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被告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啟卓為香港居民,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即已出境,迄今均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紀錄在卷可憑,卷內同無被告之國外居住址,足認被告係居住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且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即有前述得為公示送達之事由,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