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債權人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票號HA0000000、HA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何?(因聲
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符。)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
11月帳款金額604,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票金額575,603元二者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貴卿